今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也是我国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布局启动和具体建设的早期阶段。其中创新被置于突出位置,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对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创新的认识不断深化,相关具体措施不断落地落实。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进展新成效。在以“数”展“绩”的同时,我们得以明晰下一步努力的目标和方向。譬如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上,以及涉数类知识产权海外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如何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发展为基础盘面,来支撑数字经济全球竞争,是亟待回应的重要挑战。
知识产权对数字经济竞争力的支撑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赋予创新者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从而激励他们投入资源进行创造性活动。一个健全且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于激励和保护创新至关重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创新成果的投入巨大,但复制成本低且风险高,如果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会进一步抑制创新动力。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创新是第一动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激励创新,知识产权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上有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对侵权行为的被动应对,更是主动培育和维护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机制。
一方面,没有强有力且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数字经济领域高投入、易复制的核心资产就难以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社会发明专利授权量中的占比不断提升,这正是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核心的生产要素是数据,我国正在探索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与试点实践,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提供了制度基础。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较为脆弱,在这种情势下,保增长、促发展、扩大外贸出口面临更大挑战,只有推动高水平创新,供给高科技含量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和维持交易优势地位,推动国际贸易的稳步展开。特别是在全球数字贸易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及实践机制更能发挥其独特作用,维护国家数字主权、企业数字产权、个人数字安全。
然而,数字经济的特性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存在滞后性,例如,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大模型训练中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数据的侵权问题,以及人工智能在商标设计中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等问题颇具争议。同时,随着平台生态系统的不断壮大,大型科技公司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过度集中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垄断,影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其他企业的创新。
目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标准尚不明确,注册对象的具体范围和财产权尚未确定,导致操作复杂性增加,且当前的登记多为声明性,法律效力不足。
打造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合力
“十四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为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认识到,“强国”的内涵远超数量的领先,其核心在于具有世界领先的创新能力、有力的制度体系支撑、高效的市场转化机制以及广泛的国际规则影响力,打造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合力,需加快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为此,我们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要强化知识产权制度供给的适应性与前瞻性。加快研究和构建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数据收集、处理、使用的权利边界和激励机制,平衡有效保护与有序共享的关系。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推荐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服务等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的高速迭代,需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的设计与保护规则,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确保创新成果能够被有效保护。针对网络盗版、侵权链接、信息过滤等问题,应加强数字内容平台的主体责任,健全数字内容保护和维权机制,提高侵权成本,激励和支持维权。
其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监管,明确监管范围和统一规则,打破数据孤岛,建立统一的执法保护标准和信息共享平台。顶层设计需深化质量导向的政策指引,突破“重数量轻质量、重创造轻运用”的路径依赖。
具体环节中,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需强化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精准培育与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研发阶段即注重知识产权布局,产出更多高质量、高价值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
在运用方面,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可操作性,并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支持模式,降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度,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
其三,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一方面,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前沿技术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与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税收、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贸易议题上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国际数据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需要构建更加主动、前瞻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培养高端涉外知识产权人才,为我国企业出海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
提升企业涉数类知识产权海外风险应对能力
在数字产品和服务加速跨境流动的今天,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企业出海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因此,数字企业需要格外重视知识产权在其出海合规运营和竞争展业中的战略性作用,尽可能依法依规降低自身出海展业的知识产权风险,这类风险不仅来自市场竞争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东道国或者区域组织的政策法规管控风险,甚至是当地居民的数据隐私维权风险。
首先,数字企业需要充分关注海外规则与合规要求,对目标市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信网等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环境进行尽职调查,针对核心技术、产品名称、品牌形象等进行专利、商标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同时也要评估自身被侵权的风险点,针对核心技术发明提前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申请与注册。
其次,数字企业需要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和数据安全审核制度,明确内部研发、营销、合规、法务等部门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维权中的职责,形成规范化的流程和协同机制。对于算法、源代码、用户数据等核心商业秘密,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进行技术加密等方式,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防止泄露。
再次,做好知识产权海外公共沟通工作,尤其是数字企业在面对广大消费者用户群体对数据隐私安全的关注时,譬如,算法透明度、算法公正性、算法包容性等算法解释行为的展开,需平衡好自身产权保护与公众价值关注之间的关系。
最后,一旦遭遇侵权要积极维权,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留存的证据链,寻求我国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维权指导,根据纠纷类别灵活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加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董思琰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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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思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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